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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2日 昆政发〔1992〕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个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应按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对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对各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
  3、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任制。不得违章指导和作业。
  企业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人员对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企业作业班、组长和工人对所负责的区域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应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本办法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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