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补贴。
3、因工致残离、退休后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4、六十年--七十年代退职职工生活费。
5、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抚恤费、困难补贴费。
6、在职职工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及医疗费。
7、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支付:
1、市属国营建安企业及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建安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1-4项企业实际发生数,由管理部门核发。5-7项,根据劳保金收缴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适当比例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节余留用。
2、未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所收劳保费用适当返回,作为企业劳保基金或职工养老金专款专用。具体返回比例另行定。
3、在昆的中央、省属施工企业,根据其在昆承建工程项目中实际收取的劳保费用,如数返回。
4、经批准到昆承揽建安工程的省外及地州(市)、县施工企业,劳保费用适当返回。未经批准自行进昆的,劳保费不予返回。
第六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
1、劳保费用实行统一收取、平衡调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拉用。
2、统收的劳保费用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所得利息计入劳保费用中。
3、管理部门要建立劳保费的审核制度、会计制度和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年报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保部门的监督。
4、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的建筑企业,按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各企业负责。
5、对已参加退休费社会保险统筹的建安企业,除参加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外,仍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统筹。参加社会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结算。
6、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是“社会劳保统筹”的一部分,在省建委及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建管局统一管理,设立部门组织实施,所需业务费用由统收劳保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 劳保费用在统筹安排留有足够的周转金后,当年结余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