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日 昆政发〔1991〕3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的统一收取,建立劳动保险基金,使之专款专用,由行业内部进行平衡调剂,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证在职职工的劳保待遇及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行政区范围内施工,并按《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 提取劳保费用的国营、城乡集体建筑企业 ,均按本办法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
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来源、标准和缴纳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建委(87)云建字 198 号文规定,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其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2、凡在我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建设单位均应向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交纳劳保费用。今后,建筑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用,但在施工企业统计完成的总产值中,应计入这部分劳保费用。
3、由市规划处代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收取劳保费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建筑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单位,一经查出,除处于劳保费用一倍的罚款外,同时勒令停工,吊销建筑许可证。
4、根据省政府云政发(90)104号文件规定,劳保费用不作为制定工程标底的依据,不参与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议标,挤占、减免劳保费用。
5、实行行业管理的劳保费用,如年度结算收支差额大于10%时,由市建管局测算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调整劳保费率。
第四条 劳保费用支出项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及省建委(87)云建定字第198号文有关“劳保支出”的范围,支出以下项目:
1、离、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