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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
 (1990年10月4日 昆政发〔1990〕171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的全民、集体、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承包经营中,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明确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按国家规定配备安技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其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按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0)1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按季度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承包中防止事故发生及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措施。
  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副职(副局长、副经理、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企业内的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经劳动、经委、工会、环保和企业安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六条 企业对内部各部门、各车间、班组实行承包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企业对内对外承包各种工程项目,进行各种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劳务承包时,必须有具体的安全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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