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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8、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按昆劳人险(1988)333号文件执行。
  9、女职工生育后至婴儿一周岁满,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减少相应时间内的计件和定额任务。
  10、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国营企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生育基金统筹的,按市政府昆政发(1989)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更年期保护:
  女职工更年期,如身体确不能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适当调换工种,妥善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在接到限期整改通告后,不积极改正,继续坚持错误做法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理。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该单位给予受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有关女职工保健的问题,按(1987)昆卫妇字第1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应纳入企业的升级、考评、评优等一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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