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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1989年9月21日 昆政发〔1989〕213号)

  第一条 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属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等,应协调一致(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凡属我市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用女职工。
  第六条 凡在我市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身体健康的女性公民,应同男性公民有同等就业、入学、招工、招干的机会。不得以提高入学分数及考工分数等办法限制录取女性公民。
  第七条 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违者按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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