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生育基金的补偿标准,按照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补给企业1049元。由企业按第六条规定逐月支付给个人。
女职工产假期满,在本办法所指的六个月哺乳期内,身体和工作条件允许,本人自愿申请要求上班的,工资、资金、津贴等应与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各统筹单位应指派专人凭准生证、单位工资花名册和生育呈报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到统筹管理机构审核办理领取补偿金手续。补偿金的10%列为企业福利基金,90%冲成本,随收随冲。
第八条 为使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逐步社会化,本市城镇职工在领取准生证时,应向发证单位一次性交纳十二元。并由市统筹机构纳入生育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生育基金专户存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该项存款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利息同时转为生育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从生育基金的总额中提取1.5%作为管理费。
第十条 各参加统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缴纳生育统筹金和领取生育补偿金,不得少报漏缴,虚报冒领。违者,予以处罚。如企业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今后如关、停、并、转,其职工的统筹关系也应随同在职职工划转;如新单位不属统筹范围,即停止统筹,且不再享受经济补偿。上述情况均需及时报统筹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统筹的生育基金一年一决算,每年调整一次,由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会同企业及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经批准后,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总工会
昆明市妇女联合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