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8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8日)废止昆明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9年4月22日 昆政发〔1989〕4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生育过程中的生理和经济进行必要的补偿,激发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同时使女职工多的企业获得平等竞争的条件,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办法,先在独立核算的市属全民企业试行。有条件的县以上集体企业自愿实行,并报经市统筹管理机构同意的,也可参照办理。
统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全市生育基金统筹工作。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设在昆明市劳动人事局)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的管理和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的统筹,坚持以支定收、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全市统筹标准暂定为年人均二十六元。其中企业按在册男女职工总人数(离退休职工除外),每人每年缴纳二十四元;个人(离退休职工除外)每人每年交二元。个人部门由企业代扣。收缴办法由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收取,每半年收缴一次,在一季度末和三季度末进行。
第五条 企业上缴的统筹资金,10%列入企业福利基金,另外90%进入成本,随支随列。
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因缴纳女职工生育统筹资金后的超亏部分,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同意,从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第六条 企业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范围内因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儿自愿申请,可以休长假十一个月(包括预产期产前二个月,产假三个月,产后哺乳六个月。难产、双胎等情况产假时间按规定顺延)。休假期间,产假期内照发原标准工资及有关政策性补贴;其余时间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政策性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参加企业调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