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经济负担能力差的企业,可按本人原工资60-75%发给生活费,不享受云劳人险(1986)7号、(1988)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生活补助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3、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富余人员,确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劳动,经本人自愿申请,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企业批准,也可以试行保留公职回家休养。休养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云劳人险(1988)16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离得开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回家休养。老工人离岗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补助费,不享受调资升级和云劳人险(1986)7号、(1988)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其他政策性补贴照发,并允许招收其一名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为合同制工人。被招收的子女按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待老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时,由用人单位报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其被招收子女的户口、粮食关系。
5、对于经确诊患精神病、瘫痪、癌症等疾病不能工作的职工,其生活待遇由企业负责。待遇标准按照云劳人计(1983)1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6、凡未办理国家规定的正式退休手续前的开支,由企业负责,不纳入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
六、其他有关具体政策规定
1、凡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搞活固定工后减少的人员,以及其它企业在定员以内“自行消化”富余人员后,不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自主使用。
2、富余人员凡安置到本企业内新办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如提前离岗回家休息的、停薪留职和女工请长假的,以及借调出去半年以上的,在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时企业可不列入基数计算。
3、凡安置到本企业新办的集体企业的富余人员,可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保险福利待遇按全民职工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全民职工办理退休。调到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的,均可保留全民职工身份。
4、凡因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照顾。
5、凡是有富余人员又使用计划外用工的企业,必须逐步清退计划外用工,如不清退的,其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只能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挂钩企业从工资总额或效益工资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