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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9、富余人员在厂内待业期间,以及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企业可以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减发工资幅度和厂内待业时限,可参照下列办法,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①一至三个月内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四至六个月内减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0-20%;
  ③七至十二个月内减发本人原标准工资30-50%;
  ④厂内待业时间满一年,仍未被组合、聘任、聘用上岗或安置者,可按第6项关于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富余人员在一年的厂内待业时限内,劳动态度差,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征得同级工会同意,企业有权辞退。被辞退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
  11、富余人员在撤离工作岗位或进行安置过程中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对企业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纠缠或围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由企业保卫组织报告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年老体弱职工的安置办法
  1、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云劳人险(198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劳动,企业又不能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企业批准,可以提前一至五年实行厂内退休或离开生产岗位回家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厂内退休或离岗休养期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政策性补贴照发并享受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是否参加企业调资升级,由企业自定。
  实行厂内退休或离岗休养期的工资待遇,由各企业根据经济负担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①按照本人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60-75%的退休费和云劳人险(1986)7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生活补贴。
  ②参照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劳人险(1986)16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根据本人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原工资60-80%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如物价指数上升,可按一定幅度增长,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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