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根据摸底调查,制定出可行的实施方案。如调整机构设置,修订定员定额,选择试点形式、制定安置富余人员的措施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确定。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认真做好各个层次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消除广大职工对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疑虑和误解,增强改革固定工制度自觉性的基础上,层层落实改革方案和办法。实施时,应坚持先科室后车间、先干部后工人,压缩非生产人员,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第四阶段:巩固深化,对没有被组合和聘任聘用的人员原则上由企业内部消化,组织重新就业或适当安置,巩固改革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对富余人员要立足于企业“自行消化”,并广开渠道,多形式、多门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安置:
1、根据生产和社会需要,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开发新产品,兴办劳动服务公司,由企业有领导、有组织、按规定实施。也可以把部分生产经营项目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承包或租赁给富余人员,由他们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实行厂内待业,建立厂内劳务市场,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对富余人员进行动态组合。
3、组织企业外余缺调剂,企业可将富余人员在本系统、本地区和通过市、地区劳务市场进行调剂,经过组织协商,采取借调、定期支援、调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4、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规定,组织劳务协作、劳务承包和劳务输出。
5、停薪留职,富余人员自愿申请停薪留职从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自谋生计的,经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签订合同,时间一般一至三年,合同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也可续订合同。停薪留职期间应向原单位按月交纳不低于本人原工资30%的费用和养老保险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但不享受原企业调资升级和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满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或者逾期不归,累计六个月不交纳费用和养老保险金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辞职。企业确实不能安置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辞职手续。经批准辞职的人员,按工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辞职人员经批准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办理手续离开企业后,不得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7、技术培训,对优化劳动组合中确因技术业务水平低而未被组合、聘任、聘用的待岗人员,企业要创造条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使之尽快达到上岗要求,为其再次参加劳动组合聘用创造条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
8、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和哺乳婴儿自愿要求请长假的,经企业批准,可以休长假一至三年。休假期间,除产假期间照发标准工资外,其余时间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政策性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是否参加企业调资升级,由企业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