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1989年1月20 昆政发〔1989〕17号)
根据《
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159号文件的精神,现对我市开展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活固定工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目的在于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条件、行业特点和人员结构,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层层聘任聘用。按照企业的管理层次和生产组织层次,实行层层聘任聘用,先由厂长(经理)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聘任科员和班组长,再由班组长选用工人,工人也可选择班组。落聘者列为待聘人员。
2、择扰上岗。按照岗位要求,通过考试、考核。根据技术业务能力、劳动态度,择优挑选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上岗。未选上的列为待岗人员。
3、劳动组合制。根据定额定员和生产经营的要求,打破原有的劳动结合,通过择优组合、自愿组合、招标组合、搭桥组合等方式,形成新的劳动组织结构,未被组合的列为富余人员。
4、三岗制。根据定员人数和职工素质,按照生产需要和聘用情况把职工分为上岗人员、待岗人员和下岗人员,并在动态管理中经常进行考核和调整,上聘或下落。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要体现平等竞争的原则。凡被聘任聘用、组合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应试行合同化管理,签订岗位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参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范围和步骤,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要加速试点和扩大试点的要求,我市凡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都应当分期分批进行试点;其它具备条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也可进行试点。
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步骤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准备。主要是调查了解职工思想、业务技术素质、劳动态度、身体状况、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组织的现状和定员定额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