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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城镇社会劳动力市场以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利生产、有利就业为宗旨,经办企业待业职工、城镇待业青年、城镇闲散人员、离退休或离职职工等的招聘就业事宜。
  第八条 家庭服务劳务市场主要以预约登记、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等方式,提供家庭劳务、家庭护理、家庭教师等服务项目。
  第九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场的服务项目是:
  1、为乡镇企业输送合格劳动力;
  2、为城镇企业介绍农民季节工、临时工;
  3、为特殊需要的城镇企业招用农村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4、安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农村劳动力(主要指本人不愿由建设用地单位安置的农村劳动力)。
  第十条 对外合作劳务市场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以成批、配套、承包工程或零散等方式组织劳务输出或输入。
  第十一条 凡需招用、招聘、调剂、借调人员,实行对口支援、技术培训和兼职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持有关的证明或证件到劳务市场登记。劳务市场根据不同要求组织供需人员见面,双方达成协议后,应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务交流合同鉴证手续。合同一经鉴证,合同各方均应认真履行。
  第十二条 凡从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有毒工种的,劳务市场不予组织提供各类劳动力。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严禁作为劳动力进入劳务市场交流。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不含合同制工人)交流到集体或乡镇企业的,保留其全民职工身份,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待遇要由双方商定;其他交流人员,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各方满意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家庭和个体户用工,除应签订劳务合同外,供需双方均应有担保人,担保人应持有我市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
  第十五条 劳务供需双方若发生劳动争议,先由各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或无调解委员会的,由劳务合同鉴证机关负责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务市场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向被服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收取服务费(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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