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1988年3月23日 昆政复〔1988〕24号)
为发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在国家劳动计划统一指导下进行劳务交流的场所,是安排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是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承办劳务市场的各种具体业务。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劳动力的流动坚持“流向合理、统筹兼顾、自愿互利”的原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贫困地区帮助工作。
第四条 劳务市场的主要职能是:
1、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劳动力余缺信息;
2、为需要各种劳动力的单位或个人推荐合适的劳务人员;
3、为富余或短缺技术工人的单位沟通渠道,协调流动;
4、为企业富余人员谋职提供服务,为城镇日的待业人员、社会闲散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
5、为受过各种高等、中专、职业教育或者专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6、为就业培训提供信息,根据单位需要定向培养人才;
7、为离退休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
8、根据国内外劳务需要,组织劳务输出、输入;
9、为其他要求就业或交流的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 我市劳务市场,按人员、需求的不同性质,分成为技术工人市场、城镇社会劳动力市场、家庭劳务市场、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场、对外合作劳务市场。
第六条 技术工人市场按专业对口、流向合理、调剂余缺,主要解决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工流动 。交流方式主要有招聘、借调 、业余兼职、承包任务、提供技术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