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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2日 昆政发〔1988〕164号)


  为搞好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是我市社会劳动力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到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待业证》或者《临时就业许可证》。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劳动;
  2、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街道居委会证明;
  3、本市离、退休人员凭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离、退休证;
  4、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持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5、外地进入我市的零散劳动力,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6、外地成建制临时来昆提供劳务的单位,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名册。
  第三条 《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办理:
  1、外地成建制临时来昆的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还须先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申办手续),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2、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地零散劳动力(包括城镇或农村富余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其中,从事建筑行业的外地零散劳动力(含城镇及农村劳动力),应先到县(区)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到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
  3、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待业证》和《临时就业许可证》,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定期复核和更换。
  第四条 需在我市承担建筑任务的外省市、外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到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办理队伍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后,再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并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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