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外地安排来我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如委托代管,代发离退休费,原单位应与统筹机构签订合同。按委托安置的离退休职工人数,每年一次性予拨全年的离、退休金,年终结算,并按全年离退休基金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参加离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撤销)并、转,可按下列办法变更统筹基金:
1、属关、停(撤销)企业,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已离、退休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缴纳离退休统筹基金(按退休人员平均寿命七十二岁计算),无力按规定缴纳者,经单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拨款补助解决。
2、属并、转企业,由接收单位承担缴纳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参加离退休基金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被送劳动教养的,劳教期间由原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劳教释放后,恢复享受退休待遇;如被依法判处徒刑的,服刑期间应收回退休证,停发退休费,待刑满释放后再发还退休证,恢复退休待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归口市劳动人事局领导,其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离退休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2、负责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及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调剂等工作。
3、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审核离退休基金的年、季度收支、预决算,检查会计帐目,审核统计报表。
4、审核基层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
5、配合企业办理离退休职工聘用手续,组织和发展离退休职工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6、指导基层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各县区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昆明市编委市编(86)56号文件精神,本着精干的原则,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也可聘用离退休职工参加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发云劳人险(1984)25号文件规定,各企业单位要成立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退管会由企业和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或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双重领导,以企业为主,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退管会的工作职责由企业自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