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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提取的离退休基金比例,分别按各企业工资总额的14%(工资总额的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为准)与离退休现行五项费用的40%之和提取。提取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有关部门核定。
  个别企业支出增减过大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人事局审查批准,可适当调整离退休基金提取比例。
  第七条 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因缴纳离退休统筹基金后造成超亏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公司)审核,报同级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调整亏损包干基数或调整所得税。
  第八条 离退休基金统筹后,在未过渡到社会化前,由各单位负责离退休费的发放。
  第九条 为使统筹基金有调剂、周转能力,离退休基金实行予缴一个月的办法。即:各企业按八六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4%和月平均离退休五项费用的40%之和提取统筹金,扣除发放离退休五项费用后的余额,上交市统筹机构作为周转金调剂使用。下月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余额上缴、差额拨付。如因各种原因,统筹机构的离退休基金出现支大于收时,由财政部门借支。
  第十条 企业统筹基金的余额,必须在每月十日以前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日,按企业应缴纳统筹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滞纳金转入离退休基金。
  第十一条 离退休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第十二条 离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委托开户银行视同工资性质,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转存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统筹基金按城乡人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离退休基金统筹的结算方式,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对市属企业(包括省属下放企业)及各县区采取“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即企业按核定应缴纳的统筹基金,扣除统筹项目实发数后,余额部份市属企业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县区属企业上交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差额部份经企业申报,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批准并分别拨付,各县区在统筹单位之间平衡调剂后,再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结算。企业及县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多报离退休人数和截留统筹基金者,除立即如数追缴外,并分别情况处予罚款。离退休基金的提取,上缴和调剂均按市按筹机构建立的会计结算办法,统计报表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市统筹机构从每月征集的统筹离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积累金,以备调剂使用。各级统筹机构的经费,从统筹的离退休基金的管理费项目中开支。管理费按统筹基金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的开支范围,除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经费外,还将用于今后退休职工的活动场地和有关设施的建设。具体使用情况每年报同级财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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