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达到《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九条规定的退休养老条件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批并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凡属于《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三种情况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须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查,报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按《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因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但投保不满十五年者,由用工单位按其工作期间最后一年的标准工资补足十五年,方可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否则,不得在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由用工单位负责。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退休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和报销。
七、投保时间的计算,除按《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外,并补充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升学、参军的,或自动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不退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升学毕业后、参军退伍后仍为合同制工人的,可将升学、参军前后参加工作的投保时间合并计算;自动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重新就业仍为合同制工人的,原投保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2、符合
《暂行规定》第
十二、
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和辞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退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重新就业后仍为合同制工人的原投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3、原属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而被辞退,重新就业被招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原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与合同期间的投保时间合并计算为投保时间。
4、原属固定职工,因自动离职或受除名以上处分后、重新就业招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投保时间从招用为合同制工人之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