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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实施办法

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实施办法
 (1986年10月1日 昆政发〔1986〕252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结合昆明市的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我市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部队,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工人时,要贯彻“就地就近”、“先城镇后农村”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首先从单位驻地经过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待业职工中招用,不足时,再从城镇其它待业人员中招用,但要先培训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培训费用企业在营业外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
  二、矿山井下,铁路交通部门的装卸作业、邮电系统的乡邮员、驻段线务员和其他行业的有毒有害工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建筑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繁重体力劳动(含高温、冶炼)工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一般为五至十年。合同期满必须辞退,一般不得续用。但确因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续用一至三年,逾期不再续用。
  三、单位招工时,要按下达的招工指标,到招工地区公布招工简章,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会同招工单位首先组织待业证、培训合格证齐全人员报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对先培训后招工的单位,实行分招分考的办法,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会同招工单位先进行招考,培训合格后再按下达的招工计划到县(区)劳动人事局办理正式招用手续。
  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省政府《补充规定》第八条办理。
  符合省政府《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招工单位按《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七条进行考核,审查合格后对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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