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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和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按《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十一、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待业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的《补充规定》以及昆明市的《实施办法》办理。
  十二、从农村招用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以及从城市、农村招用的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均不实行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用工单位和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其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病疾、因工和非因工负伤)待遇,按城镇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劳动保险待遇同等对待,由用工单位负责。
  农民合同制工人和轮换工,合同期满或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者,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三、凡从农村招用的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和轮换工,由用工单位按每人每月向出工县(区)劳动人事部门交纳二元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和轮换工本人应向出工地区的乡政府和生产合作社每月分别交纳一元的公益金,由用工单位代扣,每年交纳一次。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城镇新招工人以及招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村劳动力,暂缓实行劳动合同制。
  十五、中外合资企业从城镇招用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招工计划由市劳动人事局下达,劳动合同须经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并按国营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分别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工资福利待遇和其它应提取的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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