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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指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搬运、装卸等工种),在熟练期间的工资和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上述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期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纺织行业中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企业,按纺织岗位工资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4、矿山井下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资待遇,主要工种可按“下五定七”标准执行;非主要工种按“下四定六”标准执行。主要工种和非主要工种的划分,由企业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5、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及变更劳动合同和转移工作单位后的工资待遇:没有改变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按原工资等级以新单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实行半年熟练期,熟练期间的待遇按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若原单位工资低于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仍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熟练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定级,但定级工资不能超过转移或重新就业前的工资。
  6、直接招用具有技术专长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按二级工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可比照所在单位同工种(岗位)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工资级别考核定级。
  7、从农村招用的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的工资待遇:试用期、熟练期工资均按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同工种的现行规定同样对待。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比照同工作(岗位)的城镇合同制工人高定一级。
  8、学徒(熟练)期满定级后的合同制工人,可与固定工人一起实行计件工资、承包工资和分成工资。
  9、临时工、季节工的工资待遇;从事技术工种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一般按五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六类工资区按58元,五类工资区按照56.5元执行;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工种,可提高一至二级。从事熟练工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四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六类工资区52元,五类工资区按50.5元执行;对少数劳动条件差,熟练程度高的,也可提高一至二级。
  10、已经招用的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其试用期、学徒(熟练)期待遇和定级工资低于上述水平的,从十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含户、粮关系不转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应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低于固定工人的部份,用工资性补贴补偿给个人。工资性补贴(含试用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不包括浮动升级)的百分之十五,其发放办法由用工单位自行确定。
  十、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和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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