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合同制工人转入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固定工人的,其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男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二十年,年满45周岁;女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年满40周岁的,除符合
《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本人自愿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所在单位应续订劳动合同至退休时止。
七、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赔偿标准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责任属于单位一方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按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方的,向单位赔偿其招工费用和培训费用。
八、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与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单位的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行结构工资制。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学徒(熟练)期间以及学徒(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试用期间的待遇: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新拟工人工资标准十五级制计算,下同)执行;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六类工资区按40元,五类工资区按39元执行。
2、从事技术工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学徒期间按三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定为五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学徒期间六类工资区按52元、五类工资区按50.5元执行;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六类工资区定为58元,五类工资区定为56.5元。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三至六个月,再进行考核定级。经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低定一级。
从事熟练工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熟练期间按二级工资标准执行;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四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熟练期间六类工资区按46元,五类工资区按44.5元执行;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六类工资区定为52元,五类工资区定为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