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1988年10月1日 昆政发〔1986〕252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我市的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含新增、自然减员指标)招用一年以上的工人时,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招用工人时,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同时实行社会劳动保险。
二、招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提出招工报告、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经市或县(区)劳动人事局下达招工计划,并指导招工单位,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由企业向县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一经录用,即由用工单位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经批准从农村招用的迁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招用后一律按城镇合同镇工人对待和管理,实行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为六个月,从事熟练工种(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的为三个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学徒和熟练期限,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有关学徒年限和熟练期限的规定执行。其试用期可合并计算为学徒、熟练期。
凡学制满二年以上的职业高中毕业生、中专和技工学校举办的不包分配的职业班毕业生和就业前培训满二年的毕业生,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专业对口,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期为一年;从事熟练工种的熟练期为六个月;专业不对口或结业生,其学徒期和熟练期分别延长六个月和三个月。就业前培训后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培训期满六个月以上的,其超过的时间可抵减学徒年限或熟练期限,但熟练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
五、从城镇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确需转移工作单位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按现行固定工人调动的原则和条件,从外省、外县(含市属八县)转入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进中央、省属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的,需报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进市、区属单位的,需报经昆明市劳动人事局批准,批准通知同时抄送转入地的区劳动人事局。从外省、外县转入我市八县或在八县之间、四区之间,县内、区内单位之间转移的,由转入地的县(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时,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户、粮关系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