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职业性危害严重或事故隐患突出的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令其停产整顿;
(六)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对特殊工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
(七)在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当有关方面对事故原因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
(八)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研究防范措施,通报伤死事故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吸取经验教训,搞好劳动安全工作。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对劳动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十一)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凭《劳动安全监察证》可随时进入有关单位现场执行安全监察任务,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进行现场监察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陪同前往,积极配合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成该单位迅速排除。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撤离现场,并通知该单位立即处理;
(三)在监察工作中,可以随时向领导机关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为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水平努力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中应当与经济管理、生产管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搞好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机构开展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干部和工人,有权向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反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