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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1982年7月25日 昆政发〔1982〕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现将国务院(1982)5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将此条例向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要坚持思想政治工作领先的原则,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使广大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二、给予晋级奖励的职工,必须是在生产(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要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厂长或经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建议),列具事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才能给予晋级,原则上只晋一级。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由企事业和主管部门从严掌握。
  三、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授予系统内市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应逐级上报审批。发放一次性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不得重复计发。金额一般应控制在十元至三十元以内,超过三十元的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奖金在企业劳动竞赛奖总额内开支。
  四、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单位行政批准。
  (二)对职工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单位行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属企、事业单位,报县(区)的主管单位批准,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市属企、事业单位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县(区)属企、事业单位上报县(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县(区)劳动部门备案。
  (四)对企、事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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