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权转让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1、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有偿转让费包括资产大于债务之差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税)两部分(资产包括帐面的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现值和债权)。
2、兼并企业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的来源有: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福利、奖励基金的结余。
3、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有偿转让费,如果被兼并的是所有制企业,由市财政局代管。如果是集体企业,则暂由其主管部门代管,转让费必须专户储存。在使用上要严格控制,只能用于支持所有制性质相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再投入。
4、企业转让部分产权所得收入,使用权为企业所有,只能用于再生产和购买其它企业产权。严禁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开支。
5、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双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办理好转帐、过户、更换借据等手续。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税务部门的贷款利息、税款,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承担。对少数困难较大的企业,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由银行、税务部门给予适应照顾和优惠。
五、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福利待遇
兼并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应随建制转入兼并企业。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和被兼并,职工身份不变,分配上同工同酬;各种福利待遇,退休职工工资按现行政策执行。企业被兼并之后退休的职工,其退休待遇一律按兼并企业退休职工待遇对待。
六、企业兼并后的有关政策
1、企业兼并实现后,无论兼并企业是何性质,一律按兼并企业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并按兼并企业的性质和纳税办法统一纳税。
2、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按产品下拨的平价原料或补贴,兼并后仍然生产原来产品的,有关部门要继续补贴和下拨供应原材料。如果是跨部门的兼并,原材料的供应应随之划转。
3、企业兼并实现后,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原规定的执行期内继续有效。为便于考核,可在内部分级核算。如在执行的具体方法上确有困难,可以换算成实际货币价值量,在承包基数内予以考虑。还应根据兼并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兼并后的利润承包基数。
4、兼并企业用自身留利来偿还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所获得的资产归企业所有。所产生的新利润享受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优惠政策。用其它资金偿还债务或支付产权转让费,按资金的性质分别划分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
5、银行应该贷款支持发展企业兼并不景气企业;协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和筹集购买产权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