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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1989年2月4日 昆政发〔1989〕29号)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使优势企业得到发展,劣势企业得以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对推行企业兼并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是企业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一种形式,其特征是:被兼并企业取消法人资格,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责任,并享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企业兼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转让、依法办事、有利于城市规划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则。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的兼并,应从严掌握,确需兼并的,一般要保证其经营方向不变。
  二、企业兼并的范围和形式
  1、企业兼并可以是行业、部门内部的兼并,也可以是跨行业、部门的兼并;允许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之间相互有偿转让产权;各种资产所有者可以合股购买产权;允许外地企业购买和兼并本市企业,本市企业兼并购买外地企业。
  2、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可出资购买,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承受债务。既可以是全部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产权的转让。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是企业产权的有偿合理转让。
  三、企业兼并的程序及领导机构
  1、发生企业兼并行为的双方事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不同所有制性质,分别由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审查验证,并对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造册登记,存档备查。经市企业兼并领导小组发文认可,再签订企业兼并的正式协议,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业注销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兼并的正式协议应经过公证,受法律保护,违反者要依法处理。
  2、成立昆明市企业兼并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经委),由市体改委、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银行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企业兼并的有关章程,指导企业兼并活动,统筹协调兼并中的有关问题,审查批准企业兼并报告,促进企业兼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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