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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的试行办法[失效]

  (6)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各年度国拨流动资金属国有股,由企业留利形成的流动资金属企业法人股。
  (7)企业中的无主资产划归国有股。
  6、对企业留用资金,可按下述三种办法处理:
  (1)生产发展基金划归国有股,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设置“职工共有股”,其股权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2)设置“本企业股”,其终极所有权归国家。
  (3)转入新的股份制企业,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
  四、试行股份制企业的分配制度
  1、试行股份制企业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并坚持收益与风险对称,按股承担资产经营益损的原则。
  2、在目前税利并存的情况下,试行股份制企业在分配上应按“先缴、后留、再分”的程序进行分配。即先缴纳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然后在剩余部分中提留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与奖励基金(公益金)、后备基金,最后按股分红。生产发展基金投入生产后,相应增加有关股的股值。
  3、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所得税税率及交纳办法,按财政部制定的新的统一纳税办法执行。
  4、企业税后留利各种基金的分配比例,由试行股份制企业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决定,并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
  5、各股东的股利,按照先分后税、不要重复征税的精神,在经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定后,由股东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有的也可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
  6、国有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股只分红不计息。企业试行股份制期间,国有股分得的红利留给企业使用,并相应增加国有股股值。
  7、个人股可以只分红不计息,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息红并存的分配办法。实行个人股计息分红的,股息率不得超过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息红之和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资产利润率或不得超过股本的25%;超过部份可作为增加额计入个人股本。
  8、个人股计息的,实行约定股息率,股息每年支付一次,在决算后进行。
  9、试行股份制企业的红利按股平均分配,每年在决算后支付一次。红利分配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份,即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分配。
  10、个人股东获得的红利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企业(公司)代为扣交。若将个人红利作为再投资,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1、试行股份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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