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20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的试行办法
(1989年2月4日 昆政发〔1989〕28号)
企业股份制是社会化商品经济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了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理顺企业财产所有权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和凝聚力,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现对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试行股份制的原则
1、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善和增值,坚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试行股份制的企业要坚持“自愿入股、股权平等、按股分红、共担风险”的原则。
3、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可试行股份制,横向联合的企业群体、企业集团应积极推行股份制。允许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探索实行不同形式的股份制。
4、企业试行股份制以后,企业职工所有制身份不变;企业原计划、物资、资金等渠道原则上暂时不变;企业原隶属关系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归口行业管理或成为“无上级企业”。
5、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6、已经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可以同时试行股份制。要做好租赁承包制与股份制的衔接。
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审批程序
1、企业试行股份制,应向主管部门或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批后试行。
2、试行股份制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各方共同出资入股,股东认股缴款后获得股份凭证,并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股份凭证不上市交易。
股份制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股份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公司股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入证券市场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