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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1日 昆政发〔1988〕2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保护汽车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特种车、非农用拖拉机、摩托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全民、集体、联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各汽车生产厂设在昆明的特约维修服务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外承修的自备维修部门等(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归口管理。各县区交通(工交)局是各县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导。
  汽车维修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协调维修网点布局。
  第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业质量的监督、检查、评比、表彰;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信息,做好汽车维修机具设备和维修配件的技术协作等服务性工作。
  第六条 积极组织维修行业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有关证件的颁发以及职工道德教育。
  第七条 承办汽车维修业的开业、停业、变更及维修经营者变动技术等级等事宜的审查;制作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大修合格证;监督维修经营者贯彻执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及汽车维修统一专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 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推动行业的横向联合、专业协作,促进各类型汽车维修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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