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放宽联营企业的有关政策,促进乡镇企业横向经济联合:
1、凡资金、能源、原材料有保证,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联营项目,经联营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并确认合乎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后,由县(区)主管局和县(区)政府审批,报市乡镇企业局备案。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联营项目,由县(区)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和市乡镇企业局审批。
2、本市工交商企业的名、特、优产品或“短线产品”需要扩大生产能力的,应优先考虑在本市乡镇企业安排扩散产品或组织联营。
3、经批准新办的联营企业,可按照省政府云政发(1984)103号文件及市政府昆政发(1987)78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免税的优惠规定。其中:联营一方为新办乡镇企业,另一方为老集体企业的,可比照新办乡镇企业的免税规定执行;国营企业与老乡镇企业联营的,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国营企业免征企业调节税,所得税按40%税率征收;凡国营、集体企业以投资形式与本市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联营的,其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所得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免征所得税,并可申请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凡在上述贫困地区从事新办开发性企业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一律免征所得税。
4、经批准的城乡联营企业,可以执行城乡集体(乡镇)企业财会制度,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县(区)乡镇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或“三来一补”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1、乡镇企业发展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享受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2、本市外贸出口产品的加工任务,应优先安排本市乡镇企业生产。
3、承担外商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所得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七条 有关乡镇企业的人才、物价、土地问题:
1、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搞活人才流动。有关的优惠政策按市政府昆政发(1988)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乡镇企业依靠议价购进原材料组织生产的产品,除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价格可按“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原则处理。
3、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统一规划,按《土地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对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给予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规划市区以外的,可免征城市配套费;在规划市区以内的,应缴纳城市配套费,对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报经批准后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