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承租期一般定为3-5年,以便承租人实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规划。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有权安排企业的产、供、销;有权对外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有权聘任管理干部;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及招聘职工;有权向社会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有权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有权辞退违纪职工;有权抵制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价格。
第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经营。承租人应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交纳租金和税金,不得拖欠。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将企业转手租给他人。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接受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期交纳政策规定的管理费;按期报送规定的各种统计、财务报表。
承租人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企业管理,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四章 租金和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出租方和承租方确定出合理的租金。租金的确定应根据以下一些因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折旧费;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和地理位置;市场动态等。租金在税后列支。租金内,凡国家允许在成本中开支和在税前列支的项目,仍可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承租人除照章纳税和向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外,凡国家规定列入成本开支和税前列支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列支或使用。大修理基金留企业使用,用来维修和更新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金及留成的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承租人和职工的利益。
留利部份在企业与承租人之间按合同规定分成。具体留利分配形式及比例,由出租方和承租方(人)根据企业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租赁经营后,仍可以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所减免的税金不能进入分配,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或归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