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集体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服从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并按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十二、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职工队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及时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全民办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纳入地区国民经济统计范围。企业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向所在县区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将汇集的数字报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汇总,报送统计局。
十四、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职工的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企业经济收益情况,选择不同的工资形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个人收可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
十五、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企业自留部分,提取不少于50%的公积金,30%左右的公益金,10-15%的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
十六、主办单位派到集体企业担任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按三种办法处理:
(1)由主办单位负担;
(2)由主办单位发放,然后与集体企业结算;
(3)由集体企业发放。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他们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政治待遇不变,提升、晋级不受影响,离、退休手续由主办单位办理。他们的奖金和职务补贴应同集体企业的效益挂钩,按企业的收益好环和个人劳绩领取。
集体企业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聘用生产、技术骨干。这些人员在聘用期间,工资可在原单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浮一级。
十七、基层集体企业应按云发(86)54号文的规定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主管部门所收管理费,只能用于管理集体企业的开支。如果主办单位为扶持集体企业,也可免收管理费。
十八、凡是在经济往来上已划清两种所有制的集体企业,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并根据其承担安置待业青年的实际,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适当放宽政策,积极扶持,促进企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