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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集体企业的设备、场地、流动资金完全由主办单位提供,集体企业承担安置职工子女和部分富余人员的,主办单位可提取税后利润的15%至20%;资金、设备大部分是主办单位提供,也有银行贷款和集体积累的,主办单位可提取税后利润的15%至20%。集体企业若发生亏损,主办单位也应按以上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主要靠集体企业自筹和积累发展起来的,主办单位不应提取收益分成。
  ——其他情况或单项联营的收益分成比例,可由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协商办理。
  (4)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在划清两种所有制的前提下,其收益分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党政机关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主办单位垫支的资金,应由集体企业定期归还;集体企业借用的房屋和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企业向经办单位支付租金和占用费。对集体企业的收益,党政机关不得提成。
  六、集体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人财物、产供销和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主办单位要予尊重和保护。凡是领取了工商执照、在银行独立开户、办过税务登记的集体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消、吞并和平调。如因故必须停业的,要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工商部门批准。
  七、主办单位要依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引导支持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搞活企业。
  八、集体企业应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主办单位不要硬性给集体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和老弱职工。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在不增加集体企业经济负担的前提下,经过协商,可以适当安置少量富余职工,并照按劳分配原则付给报酬;但是,这部分人的医药、劳保福利以及退休后的工资,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九、集体企业要积极与主办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协作和为主办单位职工生活开展服务。同时,要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十、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协作配套的产品,所需原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尽可能地纳入正常供应渠道;其他产品所需原材料,主办单位也应积极帮助解决。主办单位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应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让集体企业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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