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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29日 昆政发〔1987〕16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昆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队、学校,为安置待业青年和发展经济,兴办了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全民办集体)。这种新型的经济形式,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日益发展,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办集体,是新型的城镇集体经济,除具有集体经济的共同作用外,在为大工业协作配套,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为主办单位和社会生活服务等方面,都有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坚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的方针,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全民办集体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原则,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干预和侵犯。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于全民办集体,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和法规。
  四、全民办集体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划清两种不同所有制的界限,不能混岗、混帐,双方应各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五、主办单位应本着“扶而不包、管而不死”的原则,处理好与集体企业之间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的平等关系,经济上的互利关系,业务上的协作关系。具体要求是:
  (1)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主办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发展集体经济,过去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集体企业的扶持,应继续坚持。但是,必须划清全民与集体的资财帐目,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等价交换,不搞平调。全民单位借给集体企业的开办资金,应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逾期可收取相当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2)国营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把双方经济上的责、权、利固定下来。集体企业占用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可以一次作价、定期偿还;也可以实行租赁,或作为联营投资。全民企业向集体企业收取的价款、租金和联营利润分成,要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科目列帐。
  (3)关于联营收益分成,双方应根据国内联营政策,本着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在有利于扶持集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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