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
三十、实行租赁的企业,按集体政策对待并进行管理,执行集体企业税收和财会制度,对微利或长期亏损企业需要采取优惠政策,由财政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确定,有关税收减免,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税收管理程序审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决定,并列入租赁合同。
三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租赁经营企业可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浮动办法,即按上年税前计入成本中的工资总额占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年度基数利润的多少,按核定比例上下浮动,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三十二、租赁企业可实行股份制,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向企业内外筹集资金。承租者个人和本企业职工入股,实行租赁期间股金不退,按股分红的办法。企业可在交纳税金和租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为分红基金;企业外部入股,可付给比银行年利率高百分之一至三的股息,并计入成本,到期还本。
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于按合同交纳租金,不再参加分红。租赁期间新增的固定资产,按其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如属于国家投资,视为公股;企业留利投资,属于集体股。公股和集体股在企业留利中分红,所分红,所分红利,作为国家股和集体股份增值,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十三、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确定债权是否转移,债务由谁承担的收取偿还办法列入合同。如有基建、技改中的未完工程需要继续实施的,租赁双方可通过协商,列入租赁合同条款。
三十四、为保证租赁经营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市经委、体改委、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工商银行、劳动人事、公证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监督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八)附则
三十五、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经委
市体改委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