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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小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十六、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企业的国营性质、隶属关系、职工身份、党群关系、税收渠道不变,承担人要尊重企业职工的民主利,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批评和建议,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企业组织的监督。
  十七、承租人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十八、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承租人的经营权利,严格按合同章程办事。对租凭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技改项目管理等,要与其它企业一视仁,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支持。

(四)租金

  十九、实行租凭经营的企业,除了照章纳税外,要向企业的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并由主管部门定期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十、核定租金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原则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企业负担离退休职工多少、富余人员的多少、承租人员负担的轻重等因素,由财政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
  确定租金,可采取多种办法,如实行基数租金浮动办法,租凭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租凭年度的基数利润时,按下列公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
  租金=基数租金×租赁年度实现利润-应交所得税额÷租赁年度基数利润-应交所得税额
  当租赁企业年实现利润少于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时,按合同规定的基数租金数额缴纳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证人用个人资产抵补。
  又如,在租赁期内,确定基数租金,实行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的办法,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办法可以更优惠一些。

(五)承租人的收入

  二十一、出租企业的盈利,按政策规定交纳税收、能源交通基金和租金后,剩余盈利由企业和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也可按合同规定全部归承租人所得。保证人的获利,由承租人与其议定,从承租人所得中分给,他们的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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