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布招标启事;
(2)初步预选;
(3)批准投标者对企业进行短期考察;
(4)投标者编写投标书及经营管理工厂的方案;
(5)答辩考评,排列名次;
(6)经过审查批准,确定承租人。招标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负责。
十、承担人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须鉴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方向和范围;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交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违约处罚条款等。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承租人和保证人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及财政局、银行代表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十一、合同鉴字后,由租赁双方持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部门确认合同合法。出具公证书后,租赁合同正式生效。合同与公证书的正本留出租企业的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承租人和公证处各一份;付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备案。正本与付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二、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实行租赁后,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持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申请报告、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法人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十三、租赁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人到承租企业,召开职工大会,宣读租赁合同和公证书,正式聘用制承租人或集体承租人指定的代表为该企业的厂长,承租人正式就职。
(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承租人的权利。租赁期间,承租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全面负责。享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劳动用工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以及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赋予厂长的一切权利。
十五、承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经营,如需改变企业生产主业、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必须按时如数交纳税金和租金;必须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保证企业生产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收入和福利待遇;必须对企业财产实行社会保险,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处于良好状态,因承租人失职造成损失的,要由承租人负责赔偿,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有责任对原企业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原则上在本企业安排;承担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必须按规定上报财会、统计、劳动工资等各种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