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小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1987年3月18日 昆政发〔1987〕56号)
为了进一步摘活小型国营工交企业,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租赁经营的性质和原则
一、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租赁与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制度相统一的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经营方式,目的在于强化生产经营职责,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租赁企业主要在固定资产三百万元以下,年实现利润三十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工交企业中试行。微利和亏损的中型企业也可试行这一办法。租赁时间一般三至五年。
三、租赁经营者在租赁期间,拥有组织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承担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企业的责任和风险。
四、租赁经营要以承租人(个人承租)及二位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具体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承担人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二)租赁程序
五、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出租企业由其主管局或公司拟定方案。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六、租赁企业的方式,可以个人承租,集体承租;也可以是经营好的企业承租经营差的企业,集体企业承租全民企业,商业企业承租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承租商业企业。
七、出租企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经过考核,择优确定承租人。在具体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本企业、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的投标者。
八、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有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的个人财产和两位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财产的保证人(集体承担不用保证人),均可投标承租。但党、政、军机关干部一律不得承租或作保证人。
九、租赁企业,要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