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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经济政策保证明年城乡经济继续发展的通知

  十三、市政府一九八六年149号,150号文件规定,对经济发展效益高、完成上缴锐利好的七十八个国营大中型工商企业实行增收分成,返还部分奖金税和给厂长(经理)一次性奖励等三项措施继续执行。从一九八七年起,将此项办法扩大到163户国营大中型工商企业。
  十四、计划内的工业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全部留用”的办法,也可实行递减包干的办法。凡是当年扭亏为盈的,除原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照给和当年盈利全部留用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实现利润实行与财政分成或全部留用的的办法,也可实行递减包干的办法。凡是当年扭亏为盈,除原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照给和当年盈利全部信用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实现的利润实行与财政分成或全部留用的办法,第四年开始改按利改税办法执行。
  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一九八七年起,财政不予补贴,不给减免税收,企业内部不准发放奖金。
  十五、按照《昆明市技术开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科研项目,技术进步和开发新产品实行奖励。本市企业试制、生产的新产品按财政部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待。
  十六、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先分后税,联营分得的利润免交调节税,企业与能源,交通设施单位和与“老、少、边、穷”地区投资联营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将联营分得的利润再次向上述行业和地区投资联营分得的利润可免交所得税。对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帮助培训技术人员等联营所分利润,年利润30万元以内的免交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在留给企业的净收中可提取5-10%,作为奖金发放。
  十七、关于城乡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最近市政府已发〔86〕218号文件,从8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关建筑税的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建筑税的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有关乡镇企业承包的税收规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另文下达。
  十八、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三个文件。大力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积极推广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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