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利改税中划为微利企业的,原则上仍按原定政策执行。政策规定已经到期的,改按现行办法调整。
七、一九八四年批准实行上交缴利润增包干的四个单位(市电机电器公司、建材公司、电子仪表公司、昆明电缆厂),一九八六年已经到期,从一九八七年起改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执行。实行利改税办法后,对个别技改任务重,需要给予扶持的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照顾。
八、调整调节税,对一些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企业,以及调节税率过高的企业,可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通过调查研究,逐一审核,加以调整,报市政府批准。
国营工交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消化能力,经市经委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比例,原规定折旧资金上交30%,仍返还给企业作更新改造备用,并免交能源交通基金。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对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实行节约奖的办法、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
凡获得国优、部优、省优、市优称号的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企业有权加价出售。
九、一九八五年批准在二十八个大中型企业中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其工资总额和上缴税利基数,以及浮动比例,原则上仍按今年的核定数执行。个别企业确需要调整、补充、完善的、由市劳动人事局审定。凡有条件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明年可以扩大试行。
十、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企业内部的工资形式。企业可以把标准工资的一部分和奖金捆起来使用,实行浮动,或实行其他工资形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分配办法不得干予。
十一、一九六年批准饮食、理发、沐浴、修理等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办法,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对饮食行业批准减免所得税三年的规定继续执行。
十二、企业对采购员、产品推销员实行工资奖励与工作任务挂购的办法,或者实行定额包干,可用合同形式加以明确,并按照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