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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经济政策保证明年城乡经济继续发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
 经济政策保证明年城乡经济继续发展的通知
 (1986年11月30日 昆政发〔1986〕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对有关经济政策问题作了研究。除中央、省、市原来规定的一些经济政策继续执行外,对今后有关的若干经济政策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了做到下年政策“早知道”,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搞活企业,搞活流通,搞活经济,促进城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已经确定的各种经济责任制,包括各种承包办法和超收奖励办法,年底前必须全部如数兑现要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企业内部也必须按已定的经济责任制,如数兑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各级政府的规定兑现时,如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时,可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先按各级政府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明年再进一步完善。政府兑现要取信于民、不能失信于民。
  二、各县区实行财政递增包干的政策不变,继续按规定执行。有的县区由于受灾等原因减少收入的,可以采取信贷等办法解决,对包干基数不调不减。
  三、对县区发展粮食、烤烟、生猪、奶牛、禽蛋生产,以及化肥,塑料薄膜供应的各种补贴政策;郊区组织粮食高产试验区,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及培养良种的奖励规定;各类农科人员的补贴;农业人才培训费用,护林防火、小型农田水利、扶贫资金等各项政策,凡属市规定的,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农业这个基础,把主要物力、财力、技术力量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
  四、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明年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六年市政府确定第一批重点搞活廿九个大中型企业(工交二十五个、商业四个)的各项政策,一九八七年继续执行,对其中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市经委、财政、税务等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加以调整,同时,根据我市情况,明年再扩一批试点企业,要尽快提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继续搞活中小型国营工商企业,对小型工交企业继续按市政府〔84〕43号文件执行。对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继续按照市政府〔1986〕160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要在国营小型工商企业以及部分中型国营工商企业中逐步推行改、转、租、卖的办法,以租赁经营为主,也可以实行转卖,有的实行企业股分制。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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