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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七、租赁企业、要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照章纳税,按规定如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教育基金、交纳租金、社会保险金。
  确定利润基数和租金基数,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条件下,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和承租人的利益,确定租金,可采取三种形式;(1)固定租金法;(2)浮动租金法;(3)资产利润率租金法(按百元资产利润率计算)。承担人员负责安排企业职工或承担企业待业人员生活费用的,可适当降低租金。在确定上述基数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核算,当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时,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和保证人弥补抵赔。
  为了鼓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规定承租人投资更新设备,其产权归承租者所有、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年有。
  八、租赁企业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和租金后,其盈利全部归承租人支配,保证人的利益由承租人在所得中分给。他们的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鉴于承租的风险性和市场多变性,承担人分得的红利不宜全部转为消费金,应拿出一部分作业保证金存入企业,租赁终止时再从企业提取。承租保证金在承租人提取前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停发原工资、资金、保留工资级别、享有晋级权;终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原有的工资待遇。
  九、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方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债务,租赁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有关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和有关部门。
  十、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如单方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如因国家政策、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时,租赁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确认,租赁双方在修改或解除合同时,不能达成协议,由合同管理部门仲裁,如对仲裁不服,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决。延长租赁期,须重新履行租赁程序。
  十一、在小型企业中,还可以推行股份制的办法,动员职工入股,每股100元至200元,每人至少入一股,多者不限,企业经营好,有盈利的,可以定期发给红利(红利比例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经营不好,发生亏损时,要降低工资、奖金、甚至用股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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