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条件:有正当职业、有改革精神、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将个人和两位保证人的财产作抵押(集体承租不用保人)均可投标承租。承租人不受地区,部门、单位所有制限制,但党、政、军机关干部一律不得承租或当保证人。
出租企业的程序:(1)公布招标启事;(2)进行初考,批准投标者到企业进行考察;(3)审查投标者的治店方案;(4)答辩考评,排列名次;(5)组织审查,确定承租者。
四、确定租赁关系后,须签定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交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处理等。经租赁双方具体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鉴订租赁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租赁企业时间一般三至五年,租赁期间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实行租赁的企业、其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已不同于国营企业,可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对待。个人租赁的按个体企业对待。实行租赁后,承租人要向工商局变更登记。
五、租赁合同鉴字生效后,承租人即为企业的当然经理、主任、承租人为该企业唯一法人代表。直至合同失效。同时,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宣读租赁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职。
六、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进一步给企业放权。承租人对承租企业应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实行经理负责制;(2)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3)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干部聘用;(4)有权招聘和辞退职工;(5)有权决定企业的分配办法,打破“大锅饭”,按政策规定对职工实行奖惩;(6)享有企业,经理的一切政治待遇;(7)承租企业继续享受有关待业政策规定的待遇。减免税收所得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支付企业待业职工生活开支,不能用于企业分配。
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经营范围组织经营,不得随意转业。接受综合部门、党组织、职代会的监督、在企业内实行民主管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力,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税收任务,保证企业逐步发展,并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爱护国家财产,对企业全部财产实行社会保险。因承租人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对多余人员,企业有条件的,可以自行安排。不能安排的,可鼓励他们另行承包企业,自找门路就业,留职停薪、待业培训、也可以参加个体经营。职工在重新就业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由原企业发给生活费。这部分经费可以从国家对企业减税收入中开支,或者从降低企业租金中提取一部分。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劳动就业介绍工作,办好劳动市场,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企业退休离休职工,原则上仍由租赁企业负担,今后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