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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小型
 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86〕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委《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搞活企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这一办法,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经营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有关单位要以改革精神,积极推行这一办法。由于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分析情况,拟定方案,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力求把工作做深做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搞好配套改革,给租赁经营以积极支持,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帮助租赁解决具体问题。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促进这一工作的迅速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决定在全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积极推行租赁经营的办法,现将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小型国有商业企业实行转、改、租、卖、以租为主,也可以实行转卖给个人经营的办法,或者推行企业股份制。企业租赁经营、是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生产经营职责和改善经营管理形式,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下,搞活小型企业的有效办法,是一项长期的方针。
  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目的在于进一步搞活企业,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经营方式,改革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通过这一改革,培养一大批善于管理,善于经营,具有竞争能力的优秀小企业家。
  二、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出租方案及办法由主管部门拟定。企业出租,由主管部门(局或公司)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
  三、出租商业企业,包括商业、饮食、服务、蔬菜、修理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企业可采取四种方式;即个人、家庭、(夫妻)合伙、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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