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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可以组织预算外闲散资金的预算内暂和预算内暂闲置的资金临时融通,用于城乡集体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七、关于全民办集体的问题。
  1、全民集体企业,对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服务群众,安置就业,都有很好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予重视、扶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其进一步健康发展。
  2、“全民办集体”的企业,要严格划清两种所有制的界限,认真按照集体经济特点办好企业,不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混帐。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已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并照章纳税的,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
  3、党政机关为安置待业青年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企业,不属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的范围,要继续办好。但是必须在经济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划清经济关系,对机关扶持开办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要按期归还。结清债务后,企业的收益不向机关缴纳。
  八、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从今年起,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统筹社会保险制,以解决退休老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其统筹基金来源:一是按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提取15%至20%;二是职工本人按每月工资交纳3%至5%;三是征收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返还给社会保险统筹部门全部用作社会保险部门基金;四是从企业的公益金中拿了一部分。
  有条件的乡镇集体企业,也应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制度。
  九、关于城镇集体商业、服务网点问题。
  1、新辟统建的商业用房,由市经委商业网点办公室从每年新建商业网点用房总面积中划出二分之一的面积,作为城镇集体商业,服务网点使用,具体由两城区政府按全市统一布局,掌握分配。
  2、在旧城改造中,要妥善安排集体商业、服务网点回迁。对一时无力承担建筑投资的集体企业,可由地方自筹的贷款基金给予无息贷款,分期偿还。
  3、房地产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过去集体企业以各种方式购买私房作经营场地或网点使用的。由房地产部门按市政府昆政发(83)45号和(84)9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办购买手续、原房主不得借故刁难、毁约、不得乘机勒索、无理取闹。私房出租的租金,也要按市政府昆政发(83)156号、(83)19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租金,撕毁租约。
  十、关于环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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