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集体企业经营范转应继续适当放宽,鼓励他们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举办延伸性项目,应给予登记。
城乡集体商业,经批准可以经营零售和批发业务,也可批零兼营。
直接为所属企业供、产、销服务的城乡集体供销公司和各种专业公司,工商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应允许对本系统企业所需原料、燃料和自产的生产资料(包括生铁、钢材、水泥、矿产品、农副业产品等)的经销和协作、串换。
3、城乡集体企业的名称,可视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销售区域及经营的需要,经工商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批准,可用“昆明市××企业”或其它称谓挂牌。
五、关于物资供应问题。
1、属于省、市计划内产品的,其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物资供应渠道不变;省、市下达给各县区补助城乡集体企业的物资,各县区应及时分配和供应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2、未纳入省分配范围的主要产品、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补助物资,由市物资局在向省申报的同时优先组织供应。
3、国家供应的物资价格应同供应国营工业企业的物资一视同仁。
六、关于资金问题。
1、兴办城乡集体企业所需资金,主要靠自筹。可以采取“带资入厂”、“集体集资”、“信贷集资”、“储蓄集资”、“补偿贸易集资”、“股份集资”和“联营投资”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不论是本企业职工入股或企业外部入股,凡共担风险的股金按股分红,企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为分红基金;不共担风险的股金,可付给比银行略高的股息,并进入成本。对现有企业在开办时,由原来各公社、大队、生产队或农户、居民投资、投劳、投物的,应进行清理折股、按股分红。其中,属各家各户投入的,股金分到户,可继承、也可退股;原属于生产队或村集体投入的,股金分到村,不能退股;属于国家无偿投资和原公社、大队投资以及企业年积累的,作业公股,所分红利,留作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市、县(区)财政、每年要视地方财力情况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扶持城乡集体企业生产周转基金,逐年增加,由县区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掌握、滚动使用、以低息、无息贷款方式,帮助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
3、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每年都应有相当一部分贷款用于扶持城乡集体企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其自有资金比例,对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但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只要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就应给予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