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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7、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84)220号《云南省贫困地区有关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凡经县区政府批准为贫困乡的集体企业,可按规定在一九八八年底前免征工商所得税。
  8、城乡集体企业国家减免税收的收入部分,不得用于增发工资和奖金,也不得用于分红,要作为企业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严使用制度、建立专帐管理,联办企业享受减免税收的所得部分,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办理。
  三、关于分配问题。
  1、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企业,其计税标准工资可按职工人均月工资八十元计算,全年按标准工资扣除四个月奖金和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加班工资以后计征奖金税;对参加横向联合的企业可再提取一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可再扣除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资金以后,再计征奖金税。
  2、产品比较单一的城镇集体企业,也可实行产品成本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以上年工资含量为基数。在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的原则下,随利税增长幅度增加职工工资(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免征收奖金税。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经县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乡镇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原则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公积金不低于5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可占10%-15%;上交给区、乡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的资金不超过20%;用于企业股金分红的约占15%左右。
  4、城乡集体企业,不论采取什么经营承包方式,都必须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其分类折旧或综合折旧的比例,可略高于国营同类企业的提取标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在“七五”期间可逐年提高到8%。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问题。
  1、对各级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为所属集体企业供、产、销服务的,对他们的自有资金,人员和场地等条件的审核,要实事求是,应适当放宽。在工商登记工作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在经营中有些问题,但不属于投机倒把的,核查后要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属于经营服务方向不端正的,应帮助其改正。
  联户办的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时,也应放宽审查条件。对个别钻政策空子,明合暗分、分光吃光的,要进行教育;经营管理不善的,主管部门应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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