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30日 昆政发〔1986〕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云发(1986)54号文件《关于发展城乡集体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九八四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发了云政发(1984)103号(1984)218号、(1984)219号、(1984)220号文件和云发(1985)36号文件、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发了昆政发(1984)93号、(1985)50号、(1985)190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明确地规定了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文件中有违反的,必须立即纠正;没有兑现的,要认真兑现、落实。
二、关于税收问题。
1、对技术改造任务重、人均留利在三百元以下的集体企业,经县区政府批准(由市税务局直接征管的集体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免征一至三年所得税的照顾,免征税款应全部用于技术改造。
2、城乡集体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兴办第三产业的建设投资,“七五”期间免征建筑税。
3、联户办企业和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原则上按城乡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的规定执行,但对有的承包企业,个人收入得了大头的,不享受城乡企业减免税收的照顾。
4、各级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供销公司的各种专业公司、只要经营方向端正,主要是为城乡集体企业供应原材燃料,推销当地集体企业自产产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也可享受集体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应按规定征税。
5、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免征所得税。
6、对一些需要大力发展的行业和产品,要积极给予扶持。其中对由于价格原因造成微利或亏损的产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企业按税收程序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不同税目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