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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之间横向联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三、有关联营的几个政策问题。
  1、企业之间的联合,应遵循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不变、纳税缴利关系不变的原则。
  2、联合体的利益分配,由联合各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协商确定。
  3、对扩散的零部件、配套件,经联合各方签订合同,可实行内部协作价格。
  4、对联合体统一生产应纳产品税的产品(不包括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企业之间以成本价互供零部件的,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经市税务局批准,从签订联合合同或协议之日起,在一至二年内免征产品税,对外销售的零部件应征收产品税。
  5、经营小食品,饲料、原料工业及扶持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体,可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照顾,减免税期满,纳税有困难的个别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定期的减免照顾。
  6、联合体实现的利润,“四省五方”(指云南、四川、广西、贵州、重庆)企业应交所得税可回投资方所在地缴纳,其它地区属国营企业、从联合体分得的利润,回企业所在地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即先分后税。属城乡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从联合体分得的利润,应就地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再行分配,即先税后分。
  7、企业将零部件、配套件新扩散给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获得的净收入,在十五万元以内的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后留给企业,此项资金只限于企业发展生产之用。
  8、企业开展技术协作,输出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所得年净收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转让技术的单位可以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至10%作为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人员的奖励。奖金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此项奖励费用直接由收入中列支,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9、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闲置设备参加投资所得的收入,除交纳所得税外,全部留给企业。
  10、企业利用福利基金向外投资分得的利润,除交纳所得税外,全部留给企业作福利基金。
  11、财政、金融部门对经济联合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给予积极支持,如发放低息、帖息贷款、优先给予贷款等。尤其是对于生产名、优、新、特产品的经济联合体,技术改造所需基金,应给予特别优待。
  四、加强对经济联合体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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